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换证《申请书》。换证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程序按照本规则的第三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换证鉴定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 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 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五) 核查设计工作遵循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六) 检查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 审查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八) 从完整的设计文件清单(台账)中,抽查有效期内设计文件档案,每个级别至少抽查1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文件,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划分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超范围设计,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九) 审阅《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十) 审查设计的审核记录;
(十一) 检查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变动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组织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设计文件答辩(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可不查该项);
(十二) 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十三) 核查每年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十四) 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所提意见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换证鉴定评审组完成鉴定评审后,应当出具设计许可换证鉴定评审工级别建议取消设计许可的,应当在换证鉴定评审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
(一)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施情况良好;
(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三) 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人员变动符合本规则规定,设计、校核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三王三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四)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五) 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且逐年有所改善;
(六 )适合本单位设计许可项目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齐全,并且具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杂志设计参考资料;
(七) 设计文件档案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八) 没有发生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事故,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够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九) 对上次换证(或者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换证件,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一) 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实,但有缺陷;
(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其设计技术规定基本齐全且能够贯彻执行,个别
制度贯彻执行不认真、不规范;
(三) 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及人员变动基本符合规定,设计、校核人员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四) 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基本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五) 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能够满足当前设计工作的需要;
(六) 适合本单位设计许可项目需要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齐全,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七) 设计文件档案和各项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但个别的尚不够完整;
(八) 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虽已得到重视,但安排和处理得不够及时,用户对设计质量无不良反映;
(九) 对上次换证(或者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基本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不予换证:
(一) 不具备第三十九条任一款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换证条件的;
(二) 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当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不能覆盖《设计许可证》的级别时,鉴定评审组应当查明情况,按规定提出取消没有被覆盖级别设计许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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