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设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请设计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 设计历史及其现状;
(三)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 试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五) 各级设计人员及其设计业绩情况;
(六) 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七) 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八) 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函
(九)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提交《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格式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公布),一式四份,并且按规定进行网填报。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自查报告;
(四)、质量保证手册。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许可类别、品种范围、级别,并且具有代表性。压力容器每个级别试设计文件数量一般不少于2套,每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人员至少准备1套试设计文件;压力管道每品种至少有1项试设计产品。
试设计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装。
第二十一条 试设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有相应设计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相关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听取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介绍,核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
(二) 核查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 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五) 考查各级设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对设计人员,包括负责校核工作的设计人员(以下简称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的书面考试(含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
(六) 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对压力容器申请单位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要求设计人员试设计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员的试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少于设计人员的50%,少于10名设计人员的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审查其全部设计人员的试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一) 申请单位没有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二) 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三) 没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四) 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有虚假行为;
(五)原设计产品或者试设计产品有重大隐患或者违反现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和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三种情况。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设计许可条件
(一)符合本规则的第二章规定。
(二)设计、校核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文件齐全完整,设计质量较好,无重大设计质量事故。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
(一)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施基本正常;
(二) 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文件比较完善,并且能够执行;
(三) 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且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四) 具有与申请的设计类别、品种、级别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设计人员配备基本符合要求;
(五) 试设计文件以及抽查的原设计级别设计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六) 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基本齐全,并且能够执行;
(七) 设计、校核人员基础知识专业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八) 设计手段比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不符合上述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中的任一情况者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做出不具备设计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者不批准手续。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批准后的1 O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对未予许可的申请单位,1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许可申请。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应当刻制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模式见附件E),在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图样(总图)或者压力管道图纸目录和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对设计许可印章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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