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一般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设计现场检查、专业考试、设计文件答辩、运行或者在建管道现场检查(必要时)、审查资料、鉴定评审组合议、交换意见和末次会议等阶段。
第十六条 预备会议由鉴定评审组成员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将鉴定评审计划与申请单位进行交流并且取得一致。
第十七条 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
第十八条 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鉴定评审组长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鉴定评审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
(二)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
(三)申请单位设计技术负责人汇报压力管道设计自查综合报告。
第十九条 设计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与压力管道设计有关的部门、场所、设施,设计技术档案室、计算机网络中心(室)、设计文件完成部门等。
第二十条 对申请单位设计人员和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80%以上人员参加),在申报的设计图中至少对2套设计文件进行答辩,全体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鉴定评审组可以到运行现场对申请单位申报的设计项目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组可以分为设计文件评审组和设计管理评审组分别进行鉴定评审,申请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鉴定评审,并且安排联络人员与鉴定评审组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分组鉴定评审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认真审阅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进行专业考试和答辩,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并且就相关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正确结论。
鉴定评审记录由鉴定评审机构根据本细则制订,但必须包括鉴定评审的所有内容。鉴定评审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对资质等的确认;
(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对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人员、审核人员、校核人员、设计人员的确认;
(三)设计必需的工作条件、场地和完成设备检查,对计算机、软件的配备及其状况等的确认;
(四)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包括文件和实施等的审查;
(五)设计质量和设计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包括申报设计文件和抽查受检管道的设计质量概况、设计人员、校核人员专业考试和设计人员设计文件答辩、管道运行现场检查等;
(六)持证期间法规执行情况,包括资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审查。
鉴定评审每项记录必须记载审查情况和结论意见,并且由鉴定评审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合议,讨论并且汇总鉴定评审意见。如果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
第二十五条 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且征求意见。如果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或者不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时,鉴定评审组应当与其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4),并且得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意见;
(二)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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