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专项条件:
C1.1 基本条件
1) 配备与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批准人员(注 C-1);
2) 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3) 具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出图的能力,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 具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注 C-1:审核与批准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C1.2人员
C1.2.1任职条件
1)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 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2)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中常见的工程实践知识、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或者试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技术要求、结构设计、制造加工、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C1.2.1.1技术负责人
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作出正确决定。
C1.2.1.2批准人
1) 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 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 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对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能力;
4) 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C1.2.1.3审核人
1)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 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3) 具有 5 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4) 具有工程师职称。
C1.2.1.4校核人
1) 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能够保证设计文件质量;
2) 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3) 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 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5)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C1.2.1.5设计人
1) 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 能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 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 1 年以上的实习设计经历。
C1.2.1.6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 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2) 具有 2 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3) 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并且能够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C1.2.2人员数量
1) 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10 人,其中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 人;
2) 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批准技术能力;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 3 人,其中专职分析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
C1.3试设计
设计单位准备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申请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试设计文件数量及要求见表 C-1。
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和安装。
表 C-1 试设计文件数量及要求
许可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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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设计文件数量(注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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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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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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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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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依据 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1 套高压容器、1 套 疲劳分析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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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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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容器,4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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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包含热交换器、塔式容器、储存(或者分离)容器和反应容器各 1 套;从事球形储罐和超高压容器设计的,试设计文件中的储存容器应当为球形储罐,反应容器应当为超高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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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孔式、列管式石墨制压力容器,各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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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依据 GB/T 21432《石墨制压力容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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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增强塑料制压力容器,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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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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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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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品种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各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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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如果包含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增加相应产品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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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C-2:申请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金属容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4套试设计文件中至少1套为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压力容器设计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制造许可的设备品种范围。
C1.4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1) 参照本规则附件 M 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至少包括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人员管理、质量改进与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控制要素的质量保证体系 ,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 册、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格、卡。
2) 程序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条件(设计输入)编制与审查; (5)设计文件编制管理; (6)设计文件更改管理; (7)设计文件签署及标准化审查; (8)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 (9)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10)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11)设计工作程序。
C1.5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能够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的产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1.6换证业绩要求
1) 换证提供的实际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计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率不大于30%。持有规则设计子项目的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子项目所对应的各设备品 种应当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业绩各不少于4台,并且每年至少1台;持有分析设计子项目的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业绩不少于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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