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锅炉制造许可条件
B1.2.2锅炉(B)
B1.2.2.1人员
1) 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30 人项;
2) 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
B1.2.2.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a) 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一般不小于 10t;
b) 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卷板机,冷卷厚度一般不小于20mm;
c) 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和钻孔设备;
d) 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B1.2.2.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 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装置和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2) 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
3) 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 2 台(套);
4) 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B1.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备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本附件B1.1.7 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
申请本规则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不少于4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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