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3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
G2.3.1 人员
G2.3.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G2.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G2.3.1.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G2.3.1.4 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3 人,由技术人员 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G2.3.1.5 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G2.3.1.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3 人。
G2.3.2 生产设备
除满足本附件 G1.3 条的要求外,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
(1)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和调试过程的装配生产线;
(2)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 2 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5t 的桥式起重机。
G2.3.3 试验能力
a) 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 20m 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13 人的电梯(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B 级制造单位);
b) 在工作场所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适用于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c) 在工作场所内自有立装、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G2.3.4 培训能力
a)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B 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具有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自有培训设备,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