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3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
F3.1 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人员要求见表 F-5。
表 F-5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人员
员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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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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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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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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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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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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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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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程师职称 5 人,其中具有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经验 1人,高级工程师职称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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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片装置有焊接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有持证焊工不少于2人,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 爆破片装置的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UTⅡ级、PTⅡ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至少各2 人项。
F3.2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m2;对于仅生产非易燃无毒介质用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需在制造许可证注明),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m2。
F3.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根据爆破片装置型式和工艺需要设置相应生产工序,具备原材料理化检验、下料、成型、开缝、刻槽、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无损检测、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前款所述工序,除原材料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夹持器的机械加工外,其他工序不得外委。
F3.3.1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要求见表 F-6。
表 F-6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要求
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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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要求(台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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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料设备(冲床、剪床、电火花和激光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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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中激光切割设备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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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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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中300t 1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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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胎夹具(下料、成型和刻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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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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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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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中数控加工设备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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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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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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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设备(包括真空热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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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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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3.2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加工需要的工艺装备和存放各类工艺装备、模具、胎夹具的空间、架具等存储条件。
F3.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爆破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数量及要求见表 F-7。
表 F-7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数量及要求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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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要求(台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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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片试验装置(带有试验数据自动记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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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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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试验装置(带有试验数据自动记录功能的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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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气体介质疲劳试验装置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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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性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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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满足爆破片装置检漏要求的试验装置及氦质谱检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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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压力源及高、低温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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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压力源及高、低温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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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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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压力表(传感器)、温度计(传感器)、何形状的测量器具,其量程、精度满足 产品的测试要求,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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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F-3:对于仅制造用于非易燃无毒介质的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证注明), 可适当降低资源条件。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员工总数的 20%,其中机械、材料、模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 3 人(具有爆破片装置设计工作经验至少 1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至少 1 人);主要生产设备不少于表 F-6 设备数量的 60%,并且模具不少于 40 套;爆破片试验装置不少于 2 台,其他条件要求不变。
F3.5试制造
试制造样品的材质、规格、压力、温度等参数应当覆盖其申请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的许可范围,每种型式爆破片装置试制不少于 3个规格,每个规格不少于 10 件样品。
F3.6换证业绩
1)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同时应当提交可核查的许可周期内制造业绩证明及相应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在持证期间,制造单位许可项目的产 品每年生产批次不少于 3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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