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基本条件
L1.1人员
1) 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 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 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L1.2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噪声检测仪器;(2)转速检测仪器;(3)温度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7)扭力测试设备。
L1.3条件共享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
L1.4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车架制作、产品整机装配和整机检验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结构件制作、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L1.5试制造
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样机应当自检合格,但是不得出厂。
L1.6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注 L-1)、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注 L-1:设计文件仅适用于制造单位,下同。
L1.6.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包含制动原理图)、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L1.6.2 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应当包括机械加工工艺、焊接工艺、装配工艺、涂装工艺等。
L1.6.3 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必要时)、判定规则等。
L1.7换证业绩
(1)取得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5台;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L1.5 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20台;
(2)取得修理许可的单位,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完成修理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20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