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 修理专项条件
L3.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L3.1.1 人员
L3.1.1.1质量保证工程师
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3.1.1.2技术人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 2 人。
L3.1.1.3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L3.1.1.4作业人员
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焊工不少于2人。
L3.1.2 工作场所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300m2。
L3.1.3 修理设备
具有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L3.1.4 检测仪器
具有噪声检测仪器、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液压系统压力测 试装置、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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