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申办程序
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2 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情况(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4)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5)生产条件符合所申办产品要求、在注册资本、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成品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能够持续稳定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自评估报告。
(6)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能够保证矿山安全使用的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论证文件。
(7)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如果申请人曾申请或取得过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应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www.aqbz.org)提交。在进行网上申请前建议企业认真阅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上申办指南》(可从网址 www.aqbz.org/SBZN/wenjian/SBZN_WSSQ.doc下载)。
3 初审与受理
3.1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
3.2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4 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4.1技术审查
(1)申请被受理后,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产品的技术文件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等;
(2)需要委托审查的,安标国家中将向申请人发出“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向被委托的技术机构发出“技术审查委托书” ;
(3)申请人收到“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后,应及时与委托的技术机构联系,审查中需补充文件的,予以补充;
(4)委托技术机构按技术审查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交安标国家中心;
(5)安标国家中心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向申请人寄发“技术文件备案明细”及备案的技术文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出“技术文件整改通知书” ;
(6)审查工作时间为4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充技术文件时间和因审查不合格进行整改的时间)。
4.2产品检验
(1)安标国家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检验通知书”,向被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
(2)检验样品原则上采用送样方式。当产品送检测检验机构检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寄(送)样品,检验机构原则上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不含因检测项目不合格,申请人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对采用现场检验方式的产品,原则上应在产品具备检验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在生产现场检验时,检验在现场评审合格后进行)。
(3)检测检验机构依据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检测试验,出具型式检验报告,交安标国家中心;
(4)检验合格的,安标国家中心予以登记,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出“整改通知书”。
5 现场评审
5.1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合格后,安标国家中心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
5.2评审组依据相关产品现场评审准则及其附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技术文件、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及制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控制等进行评审。
5.3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向企业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应在90日内对不符合项完成整改,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审组长审核后,交安标国家中心。
5.4评审组应在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交安标国家中心。
5.5评审任务实施:评审任务原则上应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
6 终审
6.1安标国家中心收到产品检验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及整改报告后,根据终审要求对申办产品进行审核,合格的提交中心领导签批;
6.2证书有效期为5年;
6.3终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7 证书发放、公告与安全标志标识备案
7.1在确认申请人交纳了各项费用后,安标国家中心制作并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7.2申请人可直接派人持授权书到安标国家中心领取证书;也可委托安标国家中心邮寄证书。
7.3取得安全标志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人)及产品等相关信息,自证书发放的次日,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
7.4持证人应在取得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
8 监督检查
8.1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等方式实施。
8.2监督检查原则上采用不预先告知方式。
8.3安标国家中心按监督检查计划向评审组发出“监督评审任务书”,向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监督检验委托书”和“监督检查方案”。
8.4安标国家中心对评审组递交的“监督评审报告”和检测检验机构递交的“监督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合格的,持证人可继续保持安全标志。不合格的,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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