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 锅炉制造许可申请
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工厂概况介绍;
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申请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要求。
第二步 锅炉制造许可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锅炉制造许可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第四步 鉴定评审
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
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
<>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
不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
<>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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